浙经院〔2024〕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建工程内部控制,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开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含装饰改造、水电道路修建改造、通讯及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绿化工程等)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计:
(一)修缮工程送审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不定期实施抽审。
(二)修缮工程送审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报审计处,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含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应由审计处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处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文件执行,以委托合同为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主要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工程计价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现场踏勘、计量复核;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以及编制工程结算书。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计价及取费是否合理、合规;
(二)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规定;
(三)工程变更是否合理、真实,变更程序是否完备、规范;
(四)检查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竣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第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开展以送审资料齐全为基础。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定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预算书、政府采购确认书;
(二)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算调整文件;
(三)项目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评标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软件版等采购资料;
(四)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文件;
(五)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
(六)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联系单、工程量变更签证等变更相关资料;
(七)开(竣)工报审表、开(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验收资料;
(八) 工程竣工结算书(含工料分析表)、工程量计算书、钢材计算书等资料;
(九) 工程监理审核资料;
(十) 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0月31日前将送审计划内的工程项目按照流程送审。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报送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补充和修改 ,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原则上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送。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每年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工程项目年度送审计划,报审计处。预算外临时增加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前3个工作日提出审计请求,审计处据此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定的项目
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同其他必要材料一并报送工程管理部门;
2.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材料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形成《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单》(附件1)和《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附件2),经审核人员签字、部门盖章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不定期实施抽审。
(二)审计处负责组织审定的项目
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同其他必要材料一并报送工程管理部门;
2.工程管理部门自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材料半个月内进行初核,并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附件3)和《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清单 》(附件4),由负责送审的专职人员于系统中上传电子版送审资料,同时将签章完整的纸质版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对照审计资料清单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资料进行核对签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交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接收非审计处送交的任何资料;
4.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如要求补充提供其他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由审计处联系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前述送审程序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5.审计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现场踏勘,并就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完工情况、隐蔽工程监督管理情况、工程量核对、计算口径等交换意见。现场踏勘结束后,形成相应踏勘记录单;
6.社会中介机构形成初稿交审计处,审计处对初稿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反馈社会中介机构,双方分析讨论后形成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
7.审计处将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报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送交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反馈意见,若有不同意见须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8.根据不同意见,审计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再次沟通协调,按照审计规范及时调整,形成审计结果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将复核后的审计结果报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送交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9.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三方统一意见确认最终审计结果,形成《工程造价审定单》(附件5),经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签章确认,依此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双方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结束时,应将审定单、审计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材料分项目、分年度分别归档,并根据学校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送至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隐瞒。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能超越职权范围签署相关意见和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审计质量。如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浙经院〔20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单
2.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
3.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
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清单
5.工程造价审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