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效,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审计重要问题,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审计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类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行为。审计整改涉及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及下属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所在党组织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议事决策范畴,认真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第六条 审计查出的问题,按整改类型分为三类:
(一)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
(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至1年内(含1年)。
(三)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含5年)。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后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审计处。立行立改类问题可不报送整改方案。
审计处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后,10日内审核、确认,被审计单位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和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九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对不按时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整改报告或佐证材料的,审计处将进行催交,经催交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提供的,学校将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整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整改情况,认定整改结果。整改结果类型分为完成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设定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以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经审计处同意后,可调整整改时限、整改阶段,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审计处按流程认定为完成整改的即为问题销号,认定为部分整改或未整改的,被审计单位仍需要持续推进直至被认定为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实行联动协同机制,提升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融合度。学校审计工作协调机构成员部门应当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处应加强与成员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整改的合力。积极发挥审计工作协调机构协同作用,分析整改情况,研究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推进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问题清单和整改工作挂号销号机制。实行审计问题清单化管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对审计查出问题逐一挂号,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履行审计整改监督责任,实行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工作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实行督促检查机制。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实行常态化、多元化督促检查: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下发督促函;对拒绝或拖延整改的列为重点督促对象;对重大审计问题、屡审屡犯的问题将其整改情况纳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审计整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且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经工作协调机构研究审议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决定,研究责任追究事宜。
第十七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
(一)办公室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不限于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分析会对照检查内容。
(二)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纪委办公室结合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计划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被审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六)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八条 实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九条 探索审计整改数字化建设。推动构建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实行清单化、流程化、标准化管理,实现整改问题即时查询、整改材料在线报送、整改进度实时跟踪。通过大数据分析,全面梳理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并推动源头治理,提高整改工作效率效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闭环。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审计整改。学校接受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浙经院〔2018〕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