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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3年12月18日 02:56  点击:[163]

浙经院〔2023〕130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健全工作机,提升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作用,增加审计整体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资金、资源、资产和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化代的基础环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围绕学校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紧贴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审计工作,做到突出重点、点面兼顾、长短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建议,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提示问题、建言献策,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内部审计顺利开展的工作运行机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依托审计监督一体化平台,推进数字化建设提高审计监督精准化、应用场景智能化、监督力量协同化水平,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单独设立审计处,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配备与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处的设置变动和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从事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相关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兼职审计员。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五)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纪检等其他监督的协调贯通;

(六)加强与上级审计机构的协作与配合,实施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

(七)推动建立健全智能化审计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预算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等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并及时掌握学校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要求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六)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七)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五)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必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整年度审计计划的个别项目。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项目立项,组成审计组,研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进度和相关要求。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3个工作日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运用审计方法,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就审计发现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归集、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形式意见,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组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否则,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

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并根据需要报送、抄送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下达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计联席会议申诉。在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原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做好与上级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协同。

第三十条 审计处建立已办结审计事项的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借阅审计档案,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单位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判,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及上级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整改具体工作执行《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处可以对上述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扣减薪酬、降职免职、考核扣分等管理建议。

第四十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制定;

(六)未将审计结果或者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浙经院〔2020〕第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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