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确保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单位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江省高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和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属于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级(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
(一)二级学院正职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二)学校内设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附) 属单位、群团组织的正职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三)校级领导兼任学院或部门和单位正职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干部。
(四)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学校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如学校设立的校友会、工会委员会等机构主要领导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监督检查和交流通报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事协调机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及其他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参与。
第六条 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目标和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高质量推进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学校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以下重点对象原则上要求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一)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及下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资源分配为主的部门或派驻单位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副职兼任下级正职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下级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实施。学校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依法独立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非涉密、辅助性事项,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审计处应当对购买的审计服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对审计方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应当进行复核,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般由审计处商组织部或根据其书面建议提出,并在征求纪委办公室等部门意见后提交校党委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时,一般优先安排任期超过2年的重点对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计划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式包括:
(一)审计处自行审计;
(二)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联合审计;
(三)对审计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学校组织部牵头抽调校内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与内管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与责任相对应,充分考虑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管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组织治理及本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主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和巡视巡察反馈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下属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五)本单位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投资经营、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和巡视巡察反馈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主审)、副组长和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组长负责领导审计项目的开展,向审计人员分配审计任务,起草审计报告,对审计项目和审计报告负总责;审计组成员在审计组组长(主审)领导下根据分工开展工作。如有必要,还可邀请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协调机构的部门(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审计。
对同一单位2名以上主要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离任审计则为原任职单位,下同)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审计组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通报审计范围和内容,提出配合审计组工作的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明确配合审计组工作的安排。
被审计内管干部一般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现场述职(确实无法现场述职的,也可以提供书面述职材料)。
审计组可以根据审计任务的时间安排进行集中进点或分批进点。
审计组正式进点后,指定专人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配合审计工作的人员进行协调,就审计通知书所附资料清单中列示的有关资料进行交接,做好相关资料的签收、登记和组内分发工作。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浙江省高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等,通过调阅相关数据资料,访谈相关人员,执行穿行测试等审计程序,运用信息技术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审计取证单回复是审计问题确认的重要环节,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主动加强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沟通,解读取证单、查询单中的审计事项、查询问题,帮助被审计内管干部正确认识取证、查询事项, 提高取证单(查询单)回复质量。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采购招标资料、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备案管理或重要岗位干部的,应同时向学校组织部和审计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按需抄送有关内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相关人员等回避,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他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一并向组织部或人事处提供情况,作为相关干部、人事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内管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集体) 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 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 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应根据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认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内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 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内管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内管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管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管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每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加强与单位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并同时向学校组织部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若已离任,被审计内管干部应予以配合,具体按照《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实施细则》施行,积极落实审计整改;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被审计内管干部和现任领导干部,依照学校《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大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整改未落实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内管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开现职时,应梳理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等有关经济事项,清理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离任交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人员及其任职单位负责。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浙经院〔2015〕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