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院〔2015〕1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学院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审计工作在院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准则和政策,对院内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济决策、内控制度等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学院审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审计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准则,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办理的审计事项如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学院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5、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
6、内管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8、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
9、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学院聘请的兼职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会计凭证、账表、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财经工作会议;
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各种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5、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浪费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7、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领导、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或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或定期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向被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结论意见,报领导审批,形成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拒绝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议资料;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5、阻挠审计工作,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不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服务作用。根据《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院为规范审计行为,实现审计目标,明确审计责任,确保内部审计质量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措施、控制程序和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审计处、审计人员,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保障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及效果;促进学院战略目标的实现,增加学院办学的价值。
第二章 质量控制原则
第四条系统性原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当是全体审计人员参加,并贯串于整个审计工作过程。
第五条重点性原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当在进行全过程和全员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强对审计质量关键环节的控制。
第六条 可行性原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从工作实际出发,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并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
第七条 经济性原则。根据学院的工作重点和项目的重要性原则,权衡审计项目的成本和效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处和审计项目主审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九条 审计处选择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丰富经验的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应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处负责人在出具项目审计意见前,对审计组做出的审计判断、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复核。
第十二条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学院审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审计处通过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第四章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审计组成员对其工作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审计组成员应严格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按照内部审计规范开展审计业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十六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开展审前调查,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了解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三)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在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跟踪审计业务进程,按规定开展审计实施;
(二)解决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其重要程度考虑是否调整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识别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应就疑难的法律、技术及其他事项,向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四)对查出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法律、技术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和请示。
第十八条在审计报告阶段,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成员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就发现的问题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三)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四)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被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工作总结。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