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院〔2015〕1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整合学院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兼职审计员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聘请的熟悉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兼职审计员的聘请,由相关部门推荐和本人自荐相结合,经审定批准,发文聘任;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若因兼职审计员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职,可提前解聘。
第四条 兼职审计员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
(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四)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资格证。
第五条 兼职审计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二)参与制定与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反映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审计理论研讨;
(四)完成审计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兼职审计员权限:
(一)在参与审计项目期间,有权审阅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在审计处领导下,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参加经领导批准的审计业务学习与培训。
第七条 学院对兼职审计员履职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员予以表彰。兼职审计员从事学院的审计工作经历,存入个人档案,可作为晋级、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兼职审计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视情节轻重,由学院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