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院〔2015〕11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由学院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审计工作档案。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建立,由审计处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15天内整理档案并立卷,并按照规定及时间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按项目或年度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同财务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基建工程项目资料单独立卷。非审计项目文件可按照年度立卷。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项目主审责任制,实行谁主审、谁立卷的办法。项目审计档案包括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上级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类和其他备查,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性排列。
第九条 除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外,下列档案也须归档:
(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和文件;
(二)学院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三)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本院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四)审计工作统计年报及其他重要报表;
(五)其它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第十条档案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学院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